父母诬告子女立的遗嘱有效吗(父母诬告子女立的遗嘱有效吗知乎)

admin2023-03-08 07:20:09133

父母写遗嘱给子女有效吗

子女替父母写遗嘱没有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子女作为继承人是不能帮父母写遗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父母私下写遗嘱将房产继承给儿子(其他子女并不知情),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有意识的情况下立的遗嘱是有效的。如房产所有权归父母所有,父母对于房产有处分权,可以在遗嘱中处分具体房产,无需子女同意。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十年前母亲欺骗女儿把父亲去逝的遗产独自留给儿子,可以追回吗?

如果可以证明是父亲的遗产,那么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关于继承可以起诉。

继承人只能继承房产中父亲的遗产部分。父亲死亡后,继承遗产一般会按照以下的顺序来处理: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开始继承后,先会让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不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之下,再让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遗嘱继承,是遗嘱人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是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一个子女跟父母立了遗嘱,其他子女不知情,此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只要遗嘱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我想问一下,父亲在子女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写的遗嘱是否有效。已公正的

父亲只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就有权利自己立遗嘱,并且该遗嘱没有侵犯到他人财产,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老人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表示接受,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法律分析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父亲所立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父亲所立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主要原因如下: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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