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庭还有八天时间请律师来得及吗
不晚。律师主要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辩护和法律意见等。
开庭以后还能请律师吗?刑事案件我请律师还迟吗?
这个时候不可以请律师了。如果从开庭之前你都没有申请过邀请律师,那么会由法院指定一个法律援助给你进行辩护。这个时候你已经不能够再请律师。
法院开庭后还可以请律师辩护嘛?
从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有一些实际问题,作为被告人或者家属应该考虑。
辩护律师在开庭后再介入程序,还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审程序尚未结束,尤其没有进入法庭调查环节的,辩护律师尚可以参与庭审的主要环节,
应该说还能发挥很大作用,某种程度上说为时不晚。但是,如果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合议庭已经明确择日宣判,辩护律师这个时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发挥的作用应该说是比较有限的了。
从法律上讲,虽然辩护律师仍然可以会见、阅卷和提出辩护意见,有足够理由的,甚至可以针对特定问题申请补充开庭,但是补充开庭毕竟不等于重新开庭,
庭审不可能再重来一次,辩护律师已经无法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作用必然有限,当然,这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结论。
不排除在特定案件中,辩护律师介入程序,发现了极其有利的证据,通过申请补充开庭,推翻控方指控的,但是这应该是比较罕见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司法机关在庭审后不允许再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介入程序,应该说这是完全违反法律的,被告人极其家属完全有权坚持自己的委托,
维护自己的辩护权,辩护律师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做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总的来讲,开庭后尤其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的,辩护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已经打折扣,
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认为有必要委托辩护律师介入程序的,还是应该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及时委托,尽量避免在开庭甚至开完庭后再委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于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由最高人民法院 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法释〔2016〕7号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删除第二条,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法庭正面上方应当悬挂国徽。”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
七、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