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官不想被告反诉(法官为什么要求被告反诉)

admin2022-09-12 12:51:10595

法官在审判当中剥夺当事人的反诉权力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认为,本诉和反诉是两个生涩难懂的法律名词,没有理解的必要,只要能赢得官司就好,其实,清楚的了解本诉和反诉,不仅可以保障诉讼权利,更是诉讼的基础。

案例回顾

原告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某系某小区业主。原告与案外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合同到期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物业费,原告起诉至法院,截至起诉时止,原告持续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理由是: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包括: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私自出售物业用房;2、私划停车位造成小区道路损毁;3、未向业主返还水泵房、蓄水池和高低压配电室等公共设施设备;4、园区业主侵占公共绿地,要求原告恢复绿化植被或赔偿损失;5、园区卫生不达标,安全隐患严重;6、房屋存在漏雨问题。

被告就以上答辩意见向本院递交反诉状,要求返还、修复、赔偿给被告及其他共有产权业主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后,裁定对被告的反诉不予受理。

看了上面案例,为何法院对于被告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呢?此时,就需要清楚地了解反诉的概念了。那么,什么是反诉?满足何种要件才能成立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简单总结为如下方面

反诉: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本诉和反诉相互独立。合格的反诉提出后,法院可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等。本反诉适用的管辖和程序相同。(被告提出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

反诉提出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出反诉,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反诉五个条件: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当事人恒定);反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基于相同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

依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处理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业主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在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物业费时,以提起反诉的方式对抗本诉,目的在于抵消和排斥本诉的诉讼请求,但其反诉主张涉及的是返还原物法律关系及侵权法律关系,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的适格诉讼主体是不同的,不构成反诉。

被告提出的反诉主张,诸如非法出售物业用房、未返还水泵房、蓄水池、高低压配电室,私划停车位、园区业主侵占绿地问题,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被告反诉主张涉及的问题均属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部分,当业主认为自身以上权利被侵犯时,应当由适合法律主体,即由业主选举产生进而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业主委员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被告提出自家房屋漏雨问题的主张,涉及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问题,对于被告私有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亦不属于物业服务管理的范围,原告可向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以上反诉主张均与本案中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同一性或关联性,从而不构成反诉。

原标题:《【法官释法】民事诉讼的反诉权你了解吗?》

法院不受理被告的反诉和起诉,合法吗?

法院不接受被告的反诉和起诉,这是属于合理合法的。

因为上诉也是有规定的,必须向上级法院上诉。而且终审以后你也是没有上诉的机会了。

这都是法律上的规定,所以他不接受也是正常的。

明明具备反诉条件法官为什么建议另行立案?

这位朋友,你好,虽然你们具备了反诉条件,那么法官给出了你们的建议呢,就是说让你们重新确立一下案情,然后呢,你作为原告发起这样比较好一些。

请问,离婚诉讼中为什么不能反诉?能详细解释一下么,谢谢!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法律给予原告以起诉的权利,同时给予被告以答辩和反诉的权利。反诉就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它是起诉的一捉特殊形式。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诉讼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从另一外角度出发,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就是上述所说的本诉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请求判决。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请求以外的请求。例如原告起诉只请求离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未提出请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财产及子女抚养的请求;原告只对一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请求,被告对此提出了请求;原告要求分割债权,被告提出还有债务,请求分担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请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对被告的请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适当。

笔者以为:首先,根据诉讼法精神,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合并,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分离。这就说明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

其次,与婚姻关系相关连在三个方面的事实,构成离婚案件事实的整体,法律要求原告在诉讼中必须就三个面事实进行全面陈述,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意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否则就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请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事实陈述的不完整或请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事实的隐瞒。被告提出的请求从形式上看与反诉很相似,担实质上是对实事的补充或对原告的反驳。

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

第四、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制度的实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关键的内容。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提出请求,如果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请求也就终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起诉方能进行审理。

综上,笔者以为离婚诉讼中不存在反诉。

法院不受理被告的反诉和起诉,合法吗

1.

除非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合同

中将此

款项

界定为

借款

,否则不属于

借贷纠纷

。且

开发商

私自买卖

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违法的。

2.反诉需要有明确的反诉请求,如果仅是针对

原告

诉求的辩解,则属于答辩的内容。如果反诉的话,需要想好了,如果不要地了可以反诉

合同无效

,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收取的款项;从目前看,如果还想要地,反诉没有合适的诉求。

3.

法院

说不一定受理可能是因为诉求问题,建议如果反诉请明确诉求。

4.法院对于

案件

的管辖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除非该法院全体

法官

达到回避条件,否则,无法转由其他法院处理。

5.“开庭再说”的说法有两种可能性,一,根据

证据规则

反诉需要在

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如果

被告

的反诉有明确的诉求,则“开庭再说”的说法可能使被告丧失反诉的权利;二,如果被告的反诉没有明确的诉求,仅为针对原告诉求的辩解,则“开庭再说”的说法并无不妥。

6.聘请

律师

的程序和

费用

需要与律师具体沟通。

为什么一审前我提出反诉,法官让我另案起诉

法官不同意提起反诉,而是要求被告另行起诉,估计反诉是不符合条件的,不是与本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文链接:http://www.jtlawzx.com/hun/1269.html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