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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五,归结起来都是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院认定离婚的依据。而一方负伤或者有重大疾病,本就是夫妻双方的另一方要履行扶助义务的时候,这也是夫妻这种情感结合的社会意义之所在。这个时候申请离婚,于法于情,恐怕都乏缉催垦诎旧挫驯旦沫不会获得法院支持,遑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一方成为植物人,法官无从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将无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多数的处理方式是,如果丈夫变成刚变成植物人不久,妻子即提出离婚,未免过于凉薄,多数不允。但如果一方被诊断为永久植物人或妻子已经尽心照顾多年(杨立新教授的意见是在两年以上),那么此时妻子提出离婚,法院出于对妻子基本人权的考虑,一般会准予离婚。综上是本律师介绍的实务和学理上的两种观点,仅供参考。一方可以起诉离婚,端看法官持尊重妻子的再婚和获得婚姻所能给予的基本权利,还是持坚持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义务的观念了。
对于这个情况,这个植物人的父母是没有权利代表他起诉侵害财产权的,因为这个植物人已经是结婚了,他的妻子才是这个植物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所以他的妻子才有代理权去进行起诉,但是如果他需要起诉妻子的话,那么他的父母就可以代理他进行起诉。
一是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必须对丧失民事能力与生存能力的弱势方的后续生活作出安排,而且需要先变更监护关系。在财产分割上要最大限度的照顾于弱势一方。
我遇到过这类问题,是男方父母承担了监护责任,伤者是工伤有工伤待遇(本人社保工资和护理费),女方带走孩子自我抚养孩子,没有要家产。后单位为老人和工伤者解决了居住房,老人又将伤者家房处分了,把钱让儿媳拿走养孩子,两老人护理植物人儿子二十多年,不为组织添麻烦(但当地党委和各部门都关照老人),在乡邻中留下好的口碑,被评为当地道德模范十大感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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