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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不是离婚协议的内容,
关键要看有没有写到离婚协议里面,
写了就是属于离婚协议,
没写就只是赠予给孩子。
如果已经完成了房子的过户手续,
那是不可能再撤销的,
房本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不是儿戏。
可以再去把房本上的名字改过来。
协议离婚以后,又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女方。这种情况属于赠与,不属于财产分割。
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协议是在离婚书后面附起的,那么,房产就是女方的,不是遗产。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即没有离婚证,就没有离婚,那房子就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得一半,另一半属于男方的遗产。只要是离婚协议里规定了的就属于财产。
法律分析
即使是男方的遗产,也应该由配偶、男方的父母、子女平均分割,离婚的时候两个人已经共同协议房子归女方了,虽然没有过户,只要离婚协议一生效,这个房子就已经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女方仍然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是协议离婚在先,男方离世在后,房子就不可能是男方的遗产,政府机关的相关文书无需公证。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处分他人财产,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但女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仅有离婚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男方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完成后,女方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般情况下,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被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男方死亡时,因不动产登记于其名下,且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所以该不动产可能会被视为男方财产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不属于赠与。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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