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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还怎么办(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离婚以后女方还要承担吗)

来源:小编整理 2023年04月14日 23:40 13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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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无力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后依然存在共同债务一般有两种情况: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是负债的情况,且双方同时知悉负债一事。2.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其中一方并不知悉负债一事。这两种情况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如果双方同时知悉负债一事,两人离婚后的共同债务自然由......

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无力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后依然存在共同债务一般有两种情况:1.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是负债的情况,且双方同时知悉负债一事。2.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其中一方并不知悉负债一事。这两种情况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如果双方同时知悉负债一事,两人离婚后的共同债务自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离婚是无法转移二人的偿还义务的。因为在离婚之前,夫妻债务已经分割清楚,所以双方需要各自偿还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如果其中一方无力偿还的话,可以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沟通,另一方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偿还。若夫妻离婚时已经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倘若对方没有偿还能力,那有偿还能力的一方依然有义务偿还债务。

其实,离婚并不代表夫妻就此分道扬镳,特别是对有共同债务的夫妻来说。我们部门主管和她老公就离婚了,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一笔债务。之后两人和平分手,双方也自愿承担起了自己能力范围内的债务偿还义务。虽然我们主管工资不低,但因需要偿还债务,她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的。她的前夫因为创业失败,日子过得比她还窘迫,虽然两人的婚姻并没有维系下去,但她还是希望对方离婚后能过得好,她现在有能力,所以会尽可能多偿还一些债务。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悉,而且该债务并未用到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的话,那么,其中一方可以要求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选择起诉也会获得成功。而在夫妻离婚,分割债务过程时,如果其中一方隐瞒了个人资产,导致另一方过多承担共同债务的话,也可以要求进行资产分割或者是减少债务。

如果是债权人,面对离婚夫妻的一方无力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时,可以直接起诉另一位有偿还能力的人偿还债务。若债务人不履行相关的偿还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法官也会就此使用强制措施,帮助债权人追回债务。在执行强制措施时,执行法官会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过程中并不强调五五分。

总而言之,夫妻的共同债务往往是由夫妻合力承担,而在分割共同债务以及后续偿还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可以就此进行协商,确定偿还债务的比例!

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还怎么办(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离婚以后女方还要承担吗)-第1张图片-

夫妻一方不还共同债务怎么办

根据 婚姻法 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 债务 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 债权人 并不具有约束力。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 夫妻财产 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祥庆枝,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 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 离婚 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 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 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 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就 夫妻债务 而言差液,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一方在婚内有欠债的,此时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后没有进行追认,此时会按照一方 个人债务 来处理。但如果此时所欠的债务是用于了夫妻 婚姻家庭 生活,并且债务数额也在合理范围内的话,则还是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后由夫妻谨敏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被共同债务的女方还不起债务怎么办?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都有偿还义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女方还不起,可以找另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启乎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源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悄裂悉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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