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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若是夫妻,存在夫妻关系,公婆是不可以赶的。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主观:
公婆的房子可以赶儿媳走。公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房屋的拥有者,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依法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首先,如果儿子儿媳住在公婆的房子里,因为公婆对自己的房子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他们愿意就可以让别人住,不愿意也可以不让别人住,所以将儿媳赶出门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障碍。但是如果公婆住在儿子儿媳的家中,公婆其实是外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无权赶走媳妇。
其次,如果公婆赶媳妇出门的意思是不承认媳妇的身份,要儿子和儿媳离婚,依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规定,任何人无权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即便是父母,再不喜欢儿媳,也没有权利要求儿子与儿媳离婚。是否离婚还是由夫妻二人决定。律师建议无论是儿媳还是公婆,相互多宽容、体谅,出现问题多交流、沟通,把家庭合睦作为第一要务才是明智之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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