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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方能否单方决定终止妊娠(女方是否可以单方终止妊娠)

来源:小编整理 2023年04月11日 13:40 13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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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妻子是否有擅自终止妊娠的权利? 妻子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要终止妊娠,而且这个做法不会触犯丈夫的合法权益。一个丈夫因为妻子私自终止妊娠,于是将妻子告上法庭,并且要求离婚。这件事情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网友们也是各执一词,有些人认为妻子实在太自私了。还有一些人认为肯定是有什么难言之隐,不然怎么忍心把孩子就......

妻子是否有擅自终止妊娠的权利?

妻子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要终止妊娠,而且这个做法不会触犯丈夫的合法权益。一个丈夫因为妻子私自终止妊娠,于是将妻子告上法庭,并且要求离婚。这件事情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网友们也是各执一词,有些人认为妻子实在太自私了。还有一些人认为肯定是有什么难言之隐,不然怎么忍心把孩子就这样打掉呢?

这主要是因为妻子的事业正处在上升期,如果这个时候要孩子的话,很容易会影响到自己的事业,于是妻子在怀孕三个月的时候,私自到医院把孩子打掉了,老公得知这件事情之后非常的气愤,因为自己已经40岁了,而且又是家里的独子,家里的老人都非常期待着能够赶紧抱上孙子,所以他认为妻子的做法实在太自私了,孩子毕竟是两个人的,怎么可以一个人就这样把孩子打掉呢?于是丈夫一气之下把妻子告上了法庭。

不过法律对于妇女是有很多保护的,法官在得知这件事情之后,最终驳回了丈夫的离婚请求。因为妻子在生产完一年之后或者是终止妊娠6个月之内,丈夫是不能够离婚的。如果妻子要求离婚的话,那魔法院会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妻子在这件事情上的做法确实有一些问题,怎么可以随随便便就把孩子给打掉了?她的这个做法相当于把两个人的婚姻也推向了结尾。即便老公现在无法离婚,那么6个月之后呢,不是也一样能够离婚吗?

对于女人来说,事业和家庭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很多女性结婚之后都选择在家里相夫教子,也因此无法得到家人的理解。但是不管怎么说,孩子的事情关乎两个人,还是应该商量着来。

妻子可以单方决定终止妊娠吗

根据法律实践 妻子可以单方面终止妊娠 因为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定: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三 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女性是否可以单方面终止妊娠?

我个人的看法是妻子私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是生育权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谁的问题。男女双方同样具有生育权,为什么女性拥有最终决定权?因为在生育这件事上,男性和女性承担的风险不同。生理上来看,怀孕、生育、哺乳等事,男方不能代替女方承受,这意味着生育中女性独自承担了更大的艰苦和风险。在男女双方生育权冲突的时候,如果听男方的,这意味着男方对妻子的身体和意志有强制权,这是以女性的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所以,在生育权的问题上,法律更多赋权于女性,是对女性的人文关怀,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所以,虽说夫妻之间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两者冲突时,无论从哪种角度,都应该先保护女性的权益。

首先,女方有权决定终止妊娠而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其次,男方的生育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最后,当男方想行使生育权而女方不同意时,男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离婚。

女方能否单方决定终止妊娠(女方是否可以单方终止妊娠)-第1张图片-

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是否构成侵权

一、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在生育的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二、生育权纠纷怎么解决

(一)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如何认定

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构成合同内容,双方所做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违约责任的问题。

(二)关于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如何处理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参照本条的规定处理,男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讲,其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女方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出生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女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中止妊娠。

(三)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女方不愿生育,男方坚持生育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对于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那个坚持生育的处理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男方因种种愿意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问题签署协议。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孕,男方给出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四)关于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是丈夫状告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此情况下,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无疑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丈夫以中止妊娠的同意权。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女方孕期想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擅自打掉孩子吗?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女方在未经男方同意进行流产的,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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