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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没过户买房协议有效,但对房屋仅享有债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房产证没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房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房子不过户只写协议的,协议生效,但是房屋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对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安全。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只是签订协议而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则该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债权效力,而不产生物权效力。买房子绝不会只想签订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更关心的应是能否取得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明明已经买了房子却迟迟没有进行过户的购房者。很不巧,我的朋友小A也是如此:“我已经买到房子了,但想等房子符合条件了再去过户,这样会有什么问题吗?”会有,因为“买完房不立即过户”所带来的风险可能会让你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明明已经买了房子却迟迟没有进行过户的购房者。很不巧,我的朋友小A也是如此:“我已经买到房子了,但想等房子符合条件了再去过户,这样会有什么问题吗?”
其实,像我朋友一样的人不在少数,因为城市的房子 供不应求 ,即使房子有或这或那的缺陷,只要问题不太大,总想着“先买了再说”。但是,过户可不是小问题,“买完房不立即过户”所带来的风险可能会让你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与小A闲聊的过程中,我得知,一般 买房 不立即过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所购房产还未取得产权证,须等原房主先取得产权证才能办理过户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所谓的二手房,其实是卖方新购的商品房。也就是说,卖方将 新房 转手出售,新房摇身一变为“二手房”。
而在这时候,可能卖方自己都还没取得 不动产权证 。因为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一定时间,有时候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数年无法办理也不鲜见,但即使不动产权证没办下来,有的卖方也会因各种原因想出售房产。
因此,卖方可能向买方隐瞒未取得 房产证 的事实,或者自认为马上可以获得产权证。这样一来,如果碰到对方着急购房,双方就会签订协议,买房甚至会完成款项的支付。
二、所购房产为 经济适用房 等限制上市的房产,需要等待满足上市条件才能过户
有一些房产,如经济适用房等,必须在满足一定年限条件后才能进行交易。在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将未达到年限条件的房产拿出来交易,就无法立即完成 产权过户 。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往往会约定等将来符合条件时再过户,但如果约定时间过长,就会增加很多不确定因素,双方的交易也一次蕴藏着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对于买方,比如政策变化、房价上涨或下跌、卖房者反悔等等。
三、为等待满足 税费 优惠条件暂时不过户
这一条是我所见的“延迟过户”的原因。就城市 买二手房 而言, 增值税 、个税、赎楼费等等都是不小的开支,而“满两年免增值税”、“满五免个税”、“红本在手无需赎楼”等等优惠条件都可能吸引购房者“延迟过户”。
因此,在这个听起来很诱人的优惠下,双方约定好等符合条件时再过户。但是,在这中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也无法确定,自然的,我也不能保证。
四、为等待买家取得购房资格暂不过户
在房产 调控 的大环境下,大多数地方都采取了“ 限购 ”政策。因此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具备购房资格,比如有当地户口、或者社保满多少年、或者买房名次未被占用等等。
故而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双方交易、过户就需要等待买方满足条件后才能进行。但,有时候由于买方急需购房或者卖方急需用钱等原因,双方也会先行交易,等满足条件后再行过户。
总之,在买卖双方签订了 购房合同 ,且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后,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立即过户的这些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从付款到过户,这中间的风险何其的多,简直就是数也数不清,所以,除了“立即过户”,没有人能保证的安全。
如果之前有约定了明确的过户时间,但还没有过户的,算买方违约,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可以要求买方配合进行过户,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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