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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如果父母不给孩子报户口的话 ,孩子的个人信息就不能录入到国内的系统当中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黑户 ,父母肯定是违法的违反户籍管理条例,以后有麻烦的,是你们自己不给子女上户口不叫遗弃,只是父母不作为,(而且你这只是不配合,)。
您应该好好跟父母沟通一下。父母扣着你的户口,不是不让你迁移户口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你最应该弄清楚的事情。
你的父母也不是不通情理的人。每个父母都特别爱他们的孩子。自己舍不得吃穿,虽然让自己的孩子吃的好,穿的好。这些都是在你做了父母之后才能体会到的事情。
了解到父母不让你迁户口的原因之后,应该把这次迁户口的目的跟跟父母说明白。把其中的利害关系摆清楚。这样父母就不会再干涉你了。
父母都没有权利私自注销儿女的户口。
户口的登记、注销和变更等权限,只属于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这是法定的职责权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即使孩子不幸死亡或失踪,作为儿女的父母,也无此权利,充其量也只能将死亡、失踪的的信息报告公安户籍登记机关。根据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出嫁的女儿户口不搬走,父母无权让她搬走。迁移户口,本人要自愿,非强人所难。既然是父母子女,一切好商量。可能父母所在地,村里有分红,还是什么福利。
这个也不算违法,只是作为女生的姑父,他无权阻止侄女迁户口的。女方可以找父母拿来户口本,去当地户藉处迁移到湖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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