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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离婚女方有权分男方的土地吗(夫妻离婚女方是否能分男方的宅基地)

来源:小编整理 2023年03月21日 03:00 11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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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离婚土地女方有分割权吗 婚姻状况变化是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主要原因。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变化有两种可能:①离婚又离村的妇女,户口从夫家迁出,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②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其户口仍在本村,村集体一般不收回离婚妇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

农村离婚土地女方有分割权吗

婚姻状况变化是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主要原因。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变化有两种可能:

①离婚又离村的妇女,户口从夫家迁出,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

②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其户口仍在本村,村集体一般不收回离婚妇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从离异的夫家分出来由离婚妇女承包使用。

可见,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户口紧密联系,虽然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结婚一定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但在广大农村,出嫁女子一般都是从夫家生活,故而一般会将其户口迁往夫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方式分农村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规定暗含土地承包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际上要求了承包人的户籍必须在本村。但是本法第48条又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看似能为离婚不离村的妇女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做到。原因很简单,现在农村人员外出打工者甚多,要召开村民会议都很困难,故很多事情都是由村委会成员决定。而凡涉及到土地等关系农民生活根本的事宜,一般都是回避或者本着“肥水不外流”的心态,不会轻易将土地承包给“外姓人”,更何况还有农村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引导。

另外,我国《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是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即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条规定看似保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很差。

在我国农村实际生活中,农村离婚妇女或者继续留在夫家所在村庄居住,或者回娘家居住,当地的村规民约对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是侵害其权益的主要方式。有的地区坚持在延包过程中不调整土地,使得失地妇女仍然在新一轮承包中得不到土地;有的地区仍然坚持男女不平等的土地分配政策;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土地入股,妇女难以平等取得股份分红;政策执行不统一,妇女嫁入地已调整完土地,由于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不再分配土地,在娘家的土地又因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被收回,造成新一轮的妇女失地;有的地区仍然歧视出嫁妇女,强行剥夺其村民待遇。其村规民约仍然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出嫁女不论是否仍然居住在本村,都不得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效益分配;有的地区要求与外村男子结婚的本村(居)妇女,结婚登记时需交纳一定的押金,限期迁出户口,到期不迁的,扣除押金,本人及子女不再享受村(居)民的一切待遇;有的地区多女户与多子享受的土地承包权益及村民待遇明显不平等。

媳妇有权分配丈夫老家土地吗

【法律分析】:女方无权分配男方原来的土地;至于宅基地,如果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离婚女方有权分男方的土地吗(夫妻离婚女方是否能分男方的宅基地)-第1张图片-

男方家征收的地钱离婚女方能分到吗?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首先,该笔款项是否在婚姻期间取得。如果不是婚内取得,女方无权请求分割。

其次,如果该笔款项在婚姻期间取得,要看被征收的地是否属于男方的财产。如果被征收的地登记姓名并无男方,那么男方无权取得征收补偿款,女方自然也不能分到。如果男方的家庭自愿给了男方一定的钱款,那么可以视为赠与,在他们没有特殊约定单独赠与男方的情况下,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如果被征收的地是男方的财产,对于该征地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规定:一方面,有的法院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婚姻期间的一方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有的法院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您有更多细节需要补充,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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