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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某某某(姓名),女,XX岁,XX人,现住XX市XX路XX号XX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有拆迁回迁房一套,(详情从略),因我长子XXX未尽赡养义务,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权属,在我身后归子女XXX(你)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二、本人退休金存折由XXX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XXX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XXX所有,如有不足亦由XXX自行负担。
三、本遗嘱委托***(现住XX市XX路,身份证号码*******)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四、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大致如此,具体信息你一概未说,就暂拟格式如上。
1.首部。(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2.正文。(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因为是房屋继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证一下。
遗嘱
本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
现有某某银行存款多少,在我死后,存款余额作如下分配
某某系本人长子,(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不知道也可以不写)继承百分之多少
某某系本人次子,继承百分之多少
立遗嘱人:某某
年月日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首先,标题。写明“遗嘱”。其次,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第二部份,正文。第三部份结尾。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代书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关于自书遗嘱是否需要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
老人自书遗嘱格式要求是在最后必须要老人亲笔签名,同时也需要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此时该遗嘱的在形式上才不会有欠缺。若是想要订立的自书遗嘱有效,此时还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老人是自愿处分财产,并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记录在自书遗嘱之中。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自书遗嘱主要的要求是必须要亲笔签名,并且需要注明订立遗嘱的日期,否则该遗嘱在订立之后,也不会具有司法效力。对于民事主体个人,采取自书方式订立遗嘱时,必须要保证其意识清醒。遗嘱订立之后,若是在遗产继承时,他人认为自书遗嘱无效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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