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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方离婚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吗(离婚后女方能申请土地和宅基地吗)

来源:小编整理 2023年02月21日 23:20 8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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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妇女的户口在村里没房,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如果一个离过婚的女人在村里没有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那么农村肯定会有很多假离婚。 根据一房一房的规定,农村妇女离婚后户籍分离后,有权申请宅基地建房。 但是,为了防止以假离婚的名义申请宅基地,离异女性申请宅基地就不会那么容易了。农村夫妻离婚时,会分户、分房......

离婚妇女的户口在村里没房,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如果一个离过婚的女人在村里没有户口,可以申请宅基地,那么农村肯定会有很多假离婚。 根据一房一房的规定,农村妇女离婚后户籍分离后,有权申请宅基地建房。 但是,为了防止以假离婚的名义申请宅基地,离异女性申请宅基地就不会那么容易了。

农村夫妻离婚时,会分户、分房。 离异的女性会分开户口独立生活,也就是一个家庭。 离婚后夫妻拥有房屋,女方无房可住的,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房”宅基地申请条件。 离婚妇女如果在自己村子里有土地,可以申请宅基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 如果他们没有土地,他们需要购买别人的土地来申请宅基地。 这里特别说明,申请宅基地不是自由分割宅基地。 这里的宅基地申请是指建房的审批手续,而不是村里的一块免费土地给离异妇女盖房子。

现在夫妻去民政局申请离婚。 如果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一般协议是不允许离婚的。 如果不允许离婚,夫妻之间的关系确实是破裂了。 如果你想离婚,你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决定批准离婚。 普通老百姓要分户,户口登记处会要求他们有房子才可以分户,而在村里申请宅基地建设手续的审批,会要求户来申请。 但是,有离婚证的人一般可以分户。 为防止虚假离婚申请宅基地,很多村集体村规规定未婚家庭不批准宅基地。 如果一个离婚的女人离婚后没有孩子,她是单身,没有再婚。 一般来说,她盖房子是得不到宅基地的批准的。 只有离婚再婚,组建新家庭后,她才能申请宅基地审批。 这个规定属于村规民约,很多村集体都在执行。 目的是防止假离婚申请更多宅基地。

总之,现在离婚不容易,分家也不容易,申请宅基地更是难上加难。 离异妇女如果户口在村里,即使没有房子,如果单身且未再婚组建新家庭,一般很难办理宅基地建设审批手续。

女方离婚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吗(离婚后女方能申请土地和宅基地吗)-第1张图片-

女人离婚申请宅基地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宅基地与离婚没有关系,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般只要仍属于农村户口,就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就有权申请宅基地,这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宅基地是基于宪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偿让村集体组织成员建房使用的。此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因此,夫妻间确实已经离婚的,那就可以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了。当然具体能否申请到,也要看本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多余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离婚后如何申请宅基地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离婚后如何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离婚妇女的户口在村里,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

离婚妇女的户口在村里,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离婚后妻子能申请宅基地。当然离婚方的户籍本身是该村集体户籍的一员。如果离婚户籍仍在村集体户籍,且名义下没有宅基地,可以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的土地。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使用,经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售、出租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如何处理宅基地纠纷?

1、谈判。协商是争议双方处理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因此,谈判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和真实的基础上。

2、调解。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书面向相应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和调解。

3、行政裁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门受理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未达成调整协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上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定。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村民基于身份关系从村集体组织无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视为一种特殊的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和“特殊财产”,不应视为继承。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村民自己,这部分可以继承。但农村宅基地无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继承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村民基于身份关系从村集体组织无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视为一种特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一般来说,用益物权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允许其流转和继承。然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和“特殊财产”,不应作为继承而继承。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农村户口的女性村民离婚后能申请宅基地吗

离婚案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

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妻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冲突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

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

离婚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离婚后只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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