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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如果是夫妻共同的房产,在买卖时,应当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需要另一方知情并同意。
如果确实有这种情况发生,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但是,如一方通过违规操作,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且第三人对房产的共有权人、配偶不知情、不同意或有配偶等情况不知情,那么,根据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因为不知请而购买的房产,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那么,另一方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房产,仅能向配偶方追责。
夫妻共有房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出卖。买房需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共同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出卖手续,单方出面房管局不会受理出卖手续,即是单方私自出卖,房管局不会给予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房产买卖无效。
两位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就还是夫妻关系,相互之间有法定权利和义务。在婚姻期间一方买房子,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该住房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哪一方名字,都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夫妻俩有平等处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以买,但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只归一方所有。民法典规定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归夫妻共同所有,房产一般由共同财产购买,因此也为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是婚前房产,可以一个人买卖,如果是婚后房产,那么是夫妻共同房产,必须双方同意,一个人不可以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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