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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离婚协议书
立协议人:
男方: , 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女方: , 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照《婚姻法》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 与女方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
(1)双方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有一子(或女),取名: ,离婚后子(或女)随男方(或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或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元,在每月 号前将抚养费交到男方(或女方)手中或指定的 银行账号: ,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或女方)(写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周的周 和周 (或每月的 日和 日)接子(或女),随其生活或娱乐;对于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子(或女)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子(或女)的意见,可不按本协议执行。
三、财产分割:
(1)存款:双方婚后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离婚后男方分 元,女方分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或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或男方)。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律师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夫妻一方在银行定期存款,如果夫妻二人婚姻关系结束,这笔钱能否平分,取决于两点。第一是否为夫妻婚后财产,如果是夫妻婚后财产,离婚后这笔财产也会均分;第二这笔钱开户人是谁,如果是夫妻之外第三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都不会处理。
夫妻关系建立之前,二人手中所具有的钱,属于夫妻二人个人财产。不想将其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合,需要单独进行管理;这样在离婚时候,也才能够避免被另一半平分。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时候,剩下的就是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等问题。
离婚以后夫妻一方在银行定期存款分割,可以分为下面这两个情形处理。
一、婚后存入银行账户,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
夫妻在结婚以后,也就组建了一个家庭;在这个家庭中,夫妻二人共同创造财富,也需要共同承担债务。两人婚姻走到尽头,一方在结婚后,存入银行的钱,属于夫妻二人共有,也会对这笔存款,进行平均分配。
这是一个较为理想分配方式,保障了另一方面利益,也让夫妻之间财产,做到了公平公正分割,不留下纠纷和麻烦。
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的情形
分割夫妻财产过程中,最不愿意看到情况,便是牵扯到了第三人。有了第三人存在,就会使得财产来源,及属性变得复杂,虽然在夫妻一方手中,但实际所有人却存在争议,这样一笔财产,很多时候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分割。
夫妻双方中一方,将个人财产,存入到了他人名义账户下;以及父母、朋友交由子女保管财产,都不再分割范围内。
因此夫妻离婚时候财产分割,一个大原则便是,查看财产是否属于夫妻二人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会进行平均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存款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存款在一方名下的,不影响另一方主张分割存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存款虽然存在一方名下,但要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如果该存款属于上述条文中的内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家事法苑团队刘海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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