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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 不属于 婚前财产 ,属于习俗中男方支付给女方的一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严格意义上不应当作为婚前财产来认定。男方给女方的彩礼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双方 离婚 时如果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钱的,符合条件的,法院也会支持诉求。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2)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彩礼是婚前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有如下三种情形的,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离婚时,男方提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三,离婚时,男方证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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