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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离婚了房子怎么办一人所有(婚后个人所有房产离婚时怎么办)

来源:小编整理 2023年02月10日 06:00 14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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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产证只写一人名字离婚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第一,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

房产证只写一人名字离婚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第一,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是夫妻双方有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但是双方有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遇到婚后买房的问题的时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来判断如果离婚房屋的归属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离婚了房子怎么办一人所有(婚后个人所有房产离婚时怎么办)-第1张图片-

离婚后房子是两个人的名字怎么办

一、房产证上两个人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婚后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如果婚后房子写两个人的名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办理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处理的: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后房产过户所需证件

我们都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旦离婚了,也要对房产进行分割,确定分给一方的,那么就要去办理房产过户。而在普通过户中,需要带上的材料有如下: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了房子怎么过户到一个人名下

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过户时就可以免征契税,然后到房管局办理离婚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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