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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离婚冷静期为30天,申请登记离婚的,必须经过30天的冷静期,才能够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是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婚姻冷静期是30天,冷静期。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满后,若一方无法到场,需另行申请,不管是因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离婚申请都会撤回。如果双方坚持离婚,都要二次申请,而且二次申请还会有30天的冷静期。
根据制度规定,离婚者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提交申请后会有30天冷静期,冷静期满后,在之后的30天内,如果双方没有一起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也就是其中一方无法到场,不管是因为反悔的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离婚申请都将被撤回。如果双方还坚持离婚,需要再次申请。再次申请离婚的时候还是会有30天的冷静期,不会因为你已经申请过一次离婚而去掉冷静期。其实,如果其中一方未到现场办理离婚,那么可以去法院调解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冷静期过了2个月才去民政局,需要重新预约吗
1、冷静期过了2个月才去民政局,需要重新预约。根据法律规定,是过了30天的冷静期后可以直接申请离婚证的,无需再过一个月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再离婚需要重新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后需重新上诉吗
离婚冷静期后不需要重新上诉。离婚冷静期并不属于法律的判决情况,离婚冷静期为男女双方提起离婚申请后强制执行的,只要提起离婚即适用离婚冷静期,我国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限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必须在规定的的期限内申领离婚证,不是随时可以离婚。
民法典规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答:离婚冷静期过后的30天内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离婚的流程为第一,递交离婚申请,即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第二,递交离婚申请后开始等待30天,在这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没有达成协议离婚,如果都没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进入下一个30天;第三,在双方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而进入的第二个30天内,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在这个30天内,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到场,没有亲自领取离婚证,那么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没有达成协议离婚。
区别于民法典颁布之前,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就可以当场办理离婚手续,发给离婚的做法证,民法典给了夫妻双方递交离婚申请后的两个30天的反悔时间,和双方必须亲自申请办理离婚证的限制,减少了很多冲动离婚、轻率离婚,让离婚更加理性。
总之,民法典设立 “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离婚现象,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让夫妻双方反思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在这个时间进行心理调试,让夫妻双方认真的对待婚姻,从而挽救婚姻和家庭,防止离婚后后悔。离婚冷静期制度给了夫妻关系一个缓冲时间,为破镜重圆带来更多希望。但是离婚冷静期只限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受限制,诉讼离婚没有离婚冷静期,甚至诉讼离婚为了提高效率,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第一次没判离,双方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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