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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妈妈立遗嘱财产只给儿子不给儿媳,这样的做法立刻被推上热搜。而面对这样的问题,出现两种声音,第1种的声音是赞同的声音,第2种声音是非常不赞同的声音。甚至有一些网友直接说道:”这样是不是太见外了?“
1、不赞同。虽然面对这样的事情很多人是可以理解的,上海的妈妈也可以把财产给自己的儿子,但如果夫妻两人已经有自己的孩子,并且生活在一起很长时间了。就算没有功劳,也是有苦劳的。你可以不平分财产,但多多少少也应该给自己的儿媳妇一些,这也算是对儿媳妇的尊重以及认可。可是这位上海妈妈把所有的财产只给儿子不给儿媳,似乎有点说不过去,这样的做法也太让人寒心了。所以才会有一些网友直接评论:”太见外了。“
2、赞同。这位上海妈妈也说了,儿子现在在国外上学,之所以这么早的立遗嘱。是担心现在年轻人婚姻变数比较大,不希望自己儿子出现离婚情况时,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如果两个人可以白头偕老,那么财产肯定是两个人的。如果真的分开了,也希望自己可以保住财产。看到这位妈妈说的话之后,有一些人也是理解的,所以赞同这样的说法。
个人观点。
虽然现在年轻人的婚姻确实没有任何保障,但不得不承认,这位上海妈妈的做法确实有些让人寒心。如果一个女性真的和您的儿子结婚了,两个人过得好好的,就有这样的想法,那么当初为什么又要娶人家呢?而且这位妈妈从头到尾就是在护自己的孩子,那么女方家的孩子就不是孩子了吗?虽然我不赞同财产平分给女方,但不管怎么样,起码不能说的这么直接明了,因为这完全是态度方面的问题,说白了从来没有把女方当做自己家人。
这种做法是可以的。
遗嘱中如果明确指定财产只给儿子一人,不给儿媳,那么儿媳就没份了。
法律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名下的房产立遗嘱只给儿子,不给儿媳,是可以的。 遗嘱人立遗嘱将个人的合法财产只给儿子不给儿媳,是遗嘱人的权利。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法律分析
媳妇没有份,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人立遗嘱将个人的合法财产只给儿子不给儿媳,是遗嘱人的权利。只要房子是老人自己的,作为儿媳妇来讲,不能因为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把遗产留给自己一部分就认定遗嘱无效。老人立遗嘱房子给儿子不给儿媳妇的话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够付给儿子不写媳妇的名字也是可以的。父母的财产,子女可以享受。媳妇不是自己亲生的,也可以不写媳妇的名字,写上名儿子的名字,媳妇也可以享受。
只是如果万一他们离婚了,父母的遗产就只属于他的孩子。
想把房产只给儿子不给儿媳妇,这样是可以的,首先你可以把房产证亦为遗产,只要你死了可以能指定遗产继承人,就可以把房产指定给儿子使用。因为公民的遗产可以指定给某个人,还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1)父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中确定遗产没有儿媳份额的,儿媳没有权利要求分割遗产。
(2)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只有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割。除此之外,儿媳没有继承权,因此,可以不分给儿媳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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