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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离婚农村父母自建房怎么判(农村父母自建房儿子离婚后归谁)

来源:小编整理 2022年11月25日 16:40 90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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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案释法」离婚时,农村自建房的权属如何判定? 大壮和小丽结婚五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过程中小丽主张 对二人居住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 大壮说该房屋是婚前其父母建造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大壮拿不出产权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权属 通常由权属证明进行判定,在没有权属证明的......

「以案释法」离婚时,农村自建房的权属如何判定?

大壮和小丽结婚五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过程中小丽主张 对二人居住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

大壮说该房屋是婚前其父母建造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大壮拿不出产权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权属 通常由权属证明进行判定,在没有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根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所以, 没有取得产权证明的农村自建房,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建造的事实,就可以成为所有人,对方房屋享有所有权。

所以,在本案中证明该房屋是谁建造的、由谁出资很重要。

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关于农村自建房的分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农村自建房是一方 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 ,且建造时另一方没有出资出立,建房后由夫妻共同居住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是农村自建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完成 ,即使一方在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因案施策的分割。

建造时间 ,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建造资金来源 ,是否为夫妻二人出资;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这些都是判定农村自建房权属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小丽要想获得该房的分割权,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该房是在二人婚前建造的 ,则小丽需要证明其在建造房子过程中进行了出资;

如果该房是在结婚后建造的 ,且是父母出资,则需要证明父母自愿赠与给夫妻二人。

如果小丽无法提供以上证据,则无法取得该农村自建房屋的分割权。

农村自建房多数存在没有相关权属证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个人之间订立相关协议或者请第三人对口头约定进行佐证,以保证权属的清晰。

离婚农村父母自建房怎么判(农村父母自建房儿子离婚后归谁)-第1张图片-

离婚以后农村自建房怎么判

离婚农村自建房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权属,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农村自建房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农村的自建房要怎么分配?

一、农村的自建房如果是在婚前男方自己已经修建的情况下,那么农村的自建房在离婚的时候,会归男方所有,女方没有分配的权利。

其实农村的自建房和城市里面的商品房分配的方式差不多,都是按照婚前婚后财产来区别。比如说,两个人在还没有结婚的时候,丈夫就已经修建好了房屋,并且偿还了所有的贷款,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作为妻子,他只会有居住的权利,但是没有分配的权利,在离婚的时候,妻子也是不可能享受到房子的分配权。

二、如果农村的自建房是在婚前或婚后由男女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修建完成,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农村的自建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说,在结婚之前,夫妻双方的父母都打算共同出资建造一个房子,那么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肯定就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就是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来分配。在结婚之后,也是有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建造一个房子,同样也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分配的方式也一样。其实最主要的是看出资的人和比例,才能最终决定分配方式。

三、如果在结婚之前是男方先贷款建设的房子,但是婚后由夫妻共同的资金来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就应该进行分配或补偿。

这是目前最普遍的一种形式,以前都是按照房子的姓名来分配房屋,但是现在为了避免很多争议,所以直接会按照出资的情况来确认最终的分配方式。虽然是男方在婚前贷款建设的房子,但是在婚后夫妻两个人也共同去承担了这个贷款,那么离婚的时候,要么是男方直接折现给女方,要么是女方选择购买剩下的部分,这也要看两个人最终商量的结果。

农村自建房离婚后如何去分

农村离婚房子分割具体方法如下: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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