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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东营区办理离婚在哪里(东营区办理离婚在哪里办理)

来源:小编整理 2022年11月25日 13:40 116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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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垦利县的能在东营区民政局离婚吗? 这种事情因情形而定。两个人当中有一个是本地的就可以办理。如果两个人均是外地户口,人家民政部门不会受理。这就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地方才能办。东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东营市东营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新区宁阳路87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

垦利县的能在东营区民政局离婚吗?

这种事情因情形而定。

两个人当中有一个是本地的就可以办理。如果两个人均是外地户口,人家民政部门不会受理。这就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地方才能办。

东营区办理离婚在哪里(东营区办理离婚在哪里办理)-第1张图片-

东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东营市东营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新区宁阳路87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30,14:00-17:30

联系方式:

垦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育才路263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46)2586258

东营市河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海宁路184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有效的临时来华居留证件、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并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现场填写的与离婚登记有关的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给予相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回执单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对资料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离婚夫妻应当按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离婚登记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相关登记并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想东营办理离婚需要哪些程序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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