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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兄弟姐妹作为继承的第二顺利人,也是非常有可能继承到自己兄弟遗产的。所以并不是只有子女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的。
90后独生女立下遗嘱将房产给自己的闺蜜,从而让其能在自己去世后,能代替自己经常看看自己的父母。这个举动也引发了网友对生死和遗嘱方面的热议。
那么如果独生子的父亲去世了,却没有立下遗嘱,那么遗产是怎么分配的呢?也分有遗嘱和没有遗嘱两种情况。
有遗嘱的情况下
如果其父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那么遗产是按照遗嘱写的来进行相关的分配。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下,则是按照继承法来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的比例则是按照第一顺利的继承人的人数来定的,比如说配偶,子女,父母加起来有四位,那么每个人都能分到遗产的25%,以此进行类推。
但是如果第一顺利的继承人都不继承的情况下,那么则会启动第二顺利继承人来进行遗产方面的分配。也就是由其父亲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叔伯辈的来继承。
所以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则按照继承法进行。而如果第一继承人不继承的情况下,那么叔伯辈的也有可能会继承遗产。而并不是像是大家普遍认为的,一定会由于独生子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第一继承顺序没有人的话,叔叔是你父亲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的人,可以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父亲的房产与叔叔没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叔叔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当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在世,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因此与叔叔无关。继承父亲房产说明父亲并没有立协议和遗嘱,因此叔叔无权进行房产分配。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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