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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政府补贴的房子离婚了怎么分(住房补贴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来源:小编整理 2022年11月05日 03:20 79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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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廉租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那么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呢?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1 一、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廉租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那么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呢?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1

一、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廉租房是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由于廉租房低廉的租赁价格,使得不少离婚夫妻对廉租房怎么分配还是心存疑虑。

二、离婚廉租房怎么分配,如何处置?

根据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廉租房是针对具备申请廉租房的家庭给予的优惠政策。因此,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那么,解决离婚廉租房怎么分配的问题,下面有两种办法供大家参考:

1、双方协商,离婚廉租房怎么分配?

对于离婚廉租房怎么分配,如何处置,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决定由哪一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于双方协商的,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只要是你情我愿的事情,都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又该如何处置呢?

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廉租房怎么分配?

对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分配廉租房。此时的分配并不是指房子归谁,只是判决由谁继续居住廉租房,另一方搬出廉租房。在这里,由哪方继续居住廉租房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处理。

并不是说谁申请的廉租房,谁就有继续居住的权利。也就是说,一家之主申请廉租房是由政策规定的,但是离婚时并不是由户主直接占有廉租房,其他人,只要是法院判决继续居住的,也可以继续居住廉租房。

当然,法院如何判决由哪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具体要看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如,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有无抚养子女、政策规定等等情况,总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时,如果想要在离婚前了解廉租房怎么分配的,可以先咨询当地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好应对的策略。

三、离婚廉租房如何处置?

对于离婚廉租房如何处置,还有一种方法具有实际的操作性。那就是竞价。夫妻双方对此廉租房实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此房的居住权,并对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方式可能在实际操作中会比较方便。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只有申请人才拥有廉租房的使用权,申请人只是申请廉租房的代表,代表全家人申请廉租房。因此,对于申请人以外的人还是可以主动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如果对于离婚廉租房怎么分配,如何处理还不太了解的,那就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比较好。毕竟,对于当地的政策法规,律师了解的还是比较透彻的。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2

以下为大家解答“夫妻一方的廉租房离婚时怎么办”这个问题。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换言之,廉租房是针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给予的优惠政策,而非仅对家庭某个人的优惠政策,因此夫妻双方对廉租房均有租住使用的权利;但夫妻双方对租住的廉租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针对廉租房问题,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决定由哪一方继续租住及相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起诉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可以结合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是否抚养子女、政策规定等相关情况判决廉租房归哪方继续租住使用;如果双方均主张廉租房的租住权且均同意竞价的,人民法院也会准许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廉租房的租住使用权。

一、离婚后廉租房该如何处理

廉租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在离婚时,只有夫妻的共同财产才需要进行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只能按照当时政府对于廉租房的规定来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夫妻有廉租房要是离婚怎么办3

离婚时公租房的使用权该怎么处理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政府补贴的房子离婚了怎么分(住房补贴离婚时可以分割吗?)-第1张图片-

拆迁补偿款离婚怎么分配?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拆迁补偿款离婚怎么分配?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就是夫妻共同有着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共同的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依照夫妻共有财产平分。

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拆除理应由上而下对称性顺序排列,不可数层与此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要采取结构加固或平稳对策,避免另一部分坍塌。

二、因突发情况须选用推翻法拆除的,应遵循《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需求,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砍切墙脚深度不得超过墙厚度的三分之一,1墙的厚度低于二块半砖时,不可开展掏掘;

(二)在掏掘时,须采取有力措施支撑住墙面;

(三)推翻前,应传出信息内容,待工作人员避到安全区域后即可进行。

三、需拆除工程项目范围之内电缆线、电缆线、燃料管道、下水管道、供暖管道等基础设施,理应报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工作。

四、拆除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理应设定标示及职业法定监护人,并在附近设定护栏,晚间应亮红灯警示;在高处开展拆除时要先设定溜放槽,比较大或沉重的原材料运用绳子或吊车吊上,严禁往下投掷。

五、工程爆破拆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子拆除理应合乎环保规定,拆除废弃物须码放齐整,城市垃圾按照规定清运垃圾,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处理。

七、担负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是其从业拆除作业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并应先购买保险证明及拆除工作人员名册报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室。

房屋拆迁的方式

房屋拆迁的方式有三种:

1、市人民政府机构统一拆迁。

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专业委托企业统一开展拆除、补偿、安装等相关工作。这是国家提倡与鼓励所采用的拆迁方法,《拆迁条例》要求:“有必要的城市和城市中推行综合开发的区域,理应执行统一拆迁。”

2、自主拆迁。

它指的是拆迁人自身对所拆迁人进行拆迁安装和补偿。关键拆迁业务员必须要在拆迁主管部门开展培训,获得拆迁职业资格证之后才能入岗。

3、授权委托拆迁。

它指的是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妥善安置由他人开展。受委托人应该是获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的部门。

三、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赋予的补偿包含:

(一)被征收房屋意义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所造成的拆迁、临时性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理应制订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房离婚怎么分割

拆迁后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般来说,拆迁房夫妻离婚房产也属于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房产。在《婚姻法》中夫妻二人的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分类的目的是便于夫妻二人进行财产分割。当然夫妻财产分割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由于拆迁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拆迁房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拆迁发房离婚分割情况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应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且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拆迁房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该被拆迁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这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1、说到拆迁房是不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样就要看一下该拆迁房是你们夫妻是在婚后购买还是婚前购买,如果该拆迁房是你们夫妻双方在婚前买的,那么该拆迁房属于购买的那个人,如果该拆迁房是你们夫妻双方在婚后买的,那么该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拆迁房是房子达到一定年限,按国家发展标准需进行重建的房子,跟拆迁房息息相关的就是拆迁费用。由于房子的价格过高,导致拆迁费的补偿往往是巨大的,拆迁费的归属权也成为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对此,国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拆迁房的补贴分出了五种情况,需要分配拆迁房的,应考虑自己是什么情况,做出什么样的定夺。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方式:若该拆迁房屋系方的个人房产的,则拆迁补偿款也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则应当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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