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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家暴离婚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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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能否向配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同的法院采用的裁判规则并不相同。但是在北京地区,北京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受害方可以依《侵权责任法》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受害方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还可在离婚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受害方不选择离婚的话,那么只能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一切赔偿的前提是,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受伤的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证明等,需要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才能证明对方的家暴行为,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完整程度、受伤的严重程度等判定对方赔偿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医药费和营养费等具体的开支,而离婚损害赔偿数额一般是5000元到5万元不等。
遭遇家暴,在婚内无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能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争议。
肯定说,如北京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医药费和营养费等支出;否定说则认为婚内无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婚内赔偿不过是钱从左口袋拿到了右口袋,在夫妻财产未分割的前提下,这样的赔偿没有实质意义。
但是,建议您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固定证据,例如: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记录、邻居的证人证言,尽可能的让警察或医生注明该事件是由家暴引起的。若对方持续家暴,您可以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一类的婚内协议,除了约定财产分割外,要注明该协议是因家暴而签订,以备日后作为损害赔偿的基础证据。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家庭暴力怎么赔偿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不可能精确计算精神损害,在实践中,一般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有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 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 被告不同意离婚 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过错方要给予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具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是起诉费、律师费等直接所花费的费用以及无过错方直接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涉及物质损害赔偿,应当以赔偿实际损失为标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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