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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是不需要重新交诉讼费的,不过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话,意味着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在上诉的时候是需要交诉讼费的,但二审人民法院判定发回重审,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得退还当事人一审交纳的上诉费。
法律分析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的处理结果,按照法院收取诉讼费的规定标准和办法,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司法文书中予以注明。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先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再行上诉,应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当由提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担。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说明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有问题的,既然案子被发回重审了,就不能要求当事人对同一件民事诉讼反复交纳诉讼费,根据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来看,对发回重审的审理还有争议,还可以继续上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是不需要交诉讼费的,不过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话,意味着当事人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的时候是需要交诉讼费的,但二审人民法院判定发回重审,所以二审人民法院得退还当事人交的上诉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件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必须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fa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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