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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香港离婚内地房子怎么分割(香港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小编整理 2022年11月02日 04:26 169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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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请问香港人在香港离婚后,内地房产是婚后以女方名字单独购买的,房产怎样分割?另外,如果共同协商离婚的 问:请问香港人在香港离婚后,内地房产是婚后以女方名字单独购买的,房产怎样分割?另外,如果共同协商离婚的话,香港家事法庭无权判决内地房产怎样分割,是否需要回内地找律师办理?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请问香港人在香港离婚后,内地房产是婚后以女方名字单独购买的,房产怎样分割?另外,如果共同协商离婚的

问:请问香港人在香港离婚后,内地房产是婚后以女方名字单独购买的,房产怎样分割?另外,如果共同协商离婚的话,香港家事法庭无权判决内地房产怎样分割,是否需要回内地找律师办理?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该房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香港夫妻离婚,内地房产怎么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香港离婚内地房子怎么分割(香港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第1张图片-

夫妻双方是香港人,离婚后内地的房产如何分配

夫妻双方是香港人,离婚后内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就需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置。也就是夫妻之间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就只能是平均分割。

香港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香港离婚后公屋怎么除名?离婚后的房产如何划分?

香港公屋是租住,没有房产权,只是租住权,看双方是否达成协议 。没达成协议 ,如没子女 通常归公屋申请人

当离婚诉讼完结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应与所属屋邨办事处联络。房署职员会透过面谈向离婚人士讲解有关的租约事务管理政策。

倘离婚双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约达成协议,房署通常会支持把公屋租约拨归:

1. 获得所有子女管养权的一方(倘租约内并无其他认可住客);或

2. 包括所有认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亲等)的一方;或

3.(就共同管养权个案而言)获判可与子女共住以照顾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适用)。

离婚後没获判子女管养权,或户籍内没认可住客选择与其共住的单身一方,则须迁离公屋单位,然而单身一方可申请下列安排:

1. 如无法另觅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转房屋资格(包括入息、资产、无拥有住宅物业等条件),可申请新界区中转房屋的一人单位 ; 及

2. 透过一人申请登记申请公屋,并可获缩减轮候时间,减幅相等於前租约的居住期,但最长以三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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