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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离婚女方要10万法官会怎么判(如何让法官直接判离婚)

来源:小编整理 2022年11月01日 12:16 6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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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了,女方提出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有无道理? “婚前双方写有字据,领证结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我一次性付款买的房子,家电,装修等。”既然有婚前财产协议,她是很难分到你的钱。至于公共卡中的余额,婚后买的东西,甚至债务,不在婚前财产之列,法院判决的时候,会一人一半。你不要太计较了,老公照顾老婆,......

离婚了,女方提出要10万元青春损失费,有无道理?

“婚前双方写有字据,领证结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我一次性付款买的房子,家电,装修等。”

既然有婚前财产协议,她是很难分到你的钱。至于公共卡中的余额,婚后买的东西,甚至债务,不在婚前财产之列,法院判决的时候,会一人一半。

你不要太计较了,老公照顾老婆,给家用,多出钱,都是天经地义的,不能说你付出的多,她付出得少。就算这几年她没上班,全靠你给生活费,你也不能说自己付出得多,作为家庭中的一员,她做饭,洗衣服,也是对家庭的贡献,她的付出,她的劳力跟你是完全平等的。

另外,给你扫扫盲。好人也会有外遇,有外遇的不一定是坏人。

法律上不承认“青春损失费”这个说法。她这么闹没用的。

你们最好还是协议离婚吧,上法庭请律师打官司,怎么也得花个一两万呢。多不划算,又伤感情。

看在夫妻一场的情分上,给她一两万,对你来说也不是什么大数目。10万青春损失费就要得不合理。这个事关键看你自己内心愿意不愿意。

离婚女方要10万法官会怎么判(如何让法官直接判离婚)-第1张图片-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还要求男方赔偿十万给她,两个孩子要带走一个,上法庭该怎么判

如果男方没有法定过错,女方离婚要求男方补偿10万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予支持。在没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不合理也不合法,夫妻离婚应该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有法定情形时才有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闹离婚女方要求男方赔偿十万合理吗?

是离婚!关键性看你们结婚有多少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共同财产,他要求你赔偿100万也是合理的!关键性你拿不出一百万法官不会支持空头支票,所以:她也得不到一百万!法官只能当一个合法的评判员,不能给你支付财产!所以:她等于白写。

现在关键性是一男一女二个小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如果她全部不管要离婚,法官会宣判她支付抚养费!如果她带一个孩子走,最可能就是判决离婚,互不管事!

丈夫博士毕业后起诉离婚,妻子提出家务补偿 10 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林先生于2011年考取研究生学历读博,直至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建议林先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所有家务,如衣食住行等。,在他读研五年期间,所以谭女士提出了家务赔偿10万元的要求。经审理,法院支持了谭女士的诉讼请求。丈夫起诉离婚,妻子起诉林先生要求赔偿家务,称其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在房山区某处买房。因为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于是,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由他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谭女士认为,首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其次,由于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读研究生,用婚前积蓄和工资抚养女儿,承担家庭日常开支,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一切家务。“林先生正在读研究生和博士,在财产和人力方面都是自己养活自己的。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和收入是产值最高的时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赔偿。”谭女士说,“因此,我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存款15万元,并支付10万元家务补偿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林先生在职攻读研究生、博士。目前夫妻分居,女儿随谭女士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在万元左右。男方支付女方劳动报酬1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婚姻关系应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两人的女儿年龄尚小,生活起居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经法院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还贷金额等。,根据林先生工作地点在北京以外的事实,以及照顾妻儿的权益等。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向先生支付了折价款30万余元。15万元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结婚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个人学业,谭女士承担了更多抚养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学习的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赔偿10万元,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最后,法院判决准许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结婚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向先生支付了30余万元的购房款。共同存款15万元由双方平分;林先生支付谭女士经济补偿金10万元。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事的看法:《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他们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因一方的学历、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在婚姻期间,在一定程度上由支付更多家庭服务并提供良好家庭服务和支持的一方获得。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上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是对其个人职业选择、赚钱能力和发展前景的放弃和牺牲。离婚时,家务付出多的一方应该得到另一方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大部分时间用于完成学业,完善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照顾子女和家庭工作,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所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支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林女士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从事学术和职业培训,可以推断主张的一方在家务上花费的精力和时间更多。由于家庭内部的私密性和特殊性,主张多支付家务劳动的一方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得到支持。但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改善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法院判决丈夫赔偿妻子家务劳动10万余元。我觉得这种判决是很公平的,因为妻子为家庭付出的多,得到这笔钱是很合理的。

法院同意了妻子的请求,要求丈夫给她10万元家务补偿。法院的判决很公正,因为他们夫妻和他们的妻子都为家庭付出了很多。

最后妻子拿到了相关的家务补偿,拿到了10万元。可见这个男人这辈子真的不太了解他老婆。我不知道如何感恩。

妻子独自养娃26年,被诉离婚获10万补偿,如何看待法院的判决?

我觉得法院的判决很不合理,林女士一个人照顾两个孩子,而且费用还得自己出,在这种情况下,却只能够获得10万元经济赔偿,这简直就是在侮辱女性。假如当初林女士没有结婚,她完全可以利用这20多年时间在公司打拼,最终收入肯定不止10万。

男方作为丈夫又作为父亲,一点家庭责任都没有承担,如今孩子已经成年了,他又可以以父亲的身份要求孩子们赡养自己,不需要多少付出,却换来如此多的回报,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公平?难怪现在越来越多女性不敢结婚了,当结婚无法给自己带来想要的生活,不结婚才是最理智的选择。想要真正提高结婚率,首先要提高女性的地位,不要总是觉得生孩子,教育孩子是女人的义务。

  此案件的具体情况。

马先生与林女士是在1990年4月份结婚,婚后李女士生下了一对儿女,1996年马先生,开始离家工作。这期间一直由林女士照看儿女,马先生只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才会回家探望妻儿。期间从来没有给孩子一分抚养费,也没有承担生活开支。

2022年马先生觉得自己与妻子无法生活下去了,向当地法院要求要与林女士离婚。庭审时,马先生同意将房屋让给林女士,并支付3万元补偿。林女士觉得自己一个人照顾孩子26年,花费了大量精力、金钱以及时间,不应该只得到3万元补偿。经过法院审理,最后才判定马先生向林女士支付10万元补偿。

通过这件事,我真不知道结婚的意义是什么了,希望大家在结婚之前能够擦亮眼睛,不要遇到像马先生这种人。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十万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十万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十万,如果离婚的时候女方很强硬的要求南方赔偿十万块钱但是男方又支付不起,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了,要了解双方具体事情结合法律规定考虑,以下关于离婚女方要求赔偿十万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十万1

离婚女方要求十万补偿,如果男方没有过错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女方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涉及到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赔偿的情形有:

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②困难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④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这是一个决定不合理的要求,法院是不会判决你支付“对方青春损失费”的。

其次,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是感情破裂,只要你能举示证据来证明你们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就会判离。但是,其实法律上对这个双方感情破裂这个问题也没有做具体限定。按照我这里地方法院的判决惯例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判离的,那么就需要你在判决生效后半年后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然后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觉得确实双方没有一起继续过生活的可能,那么就会判决你们离婚。当然,并不是说, 一定提出第二次离婚,法院就会判离。还是有很多例外的情况。

希望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参考,但是还是建议你们协议离婚为好,因为一经诉讼程序,那么你们双方以后就多半不能再成为朋友的可能。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使用诉讼途径,而且很费时间,法院一个案件简单的也要一两个月,长的会一两年之久,费心费力,不值得。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十万2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2属于可离婚理由。无需赔偿

离婚女方要求赔偿十万3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上的过错一般是指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等,因此,如您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的您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受害方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一定有赔偿。如果符合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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