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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在婚内夫妻建造取得且对房屋有贡献,那么可以对房屋进行分割。
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身份属性,实践中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所以是不能分割的,但是对于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可以分割的。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在婚前就已经存在,那么对于该房屋不能进行分割;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在婚后建设而来,但是您夫妻双方对此没有任何贡献,也是不能分割的;只有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在婚后取得,且您夫妻双方对于房屋是有贡献的,那么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该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首先应进行分家析产,在夫妻取得所属份额的所有权之后,然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如果进行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益也属家庭共有财产,也是可以参与分割的,但首先也是应当先分家析产,然后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婚后对该房屋进行加盖,但是该加盖房屋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则属违章建筑,就该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在法院审理中是不能分割处理,但就该违章建筑的使用权,部分法院会作出处理。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如果系婚前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未登记姓名一方如果能证明当时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比如买房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间隔很短、买房时双方已经同居、双方已举办过婚礼等,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对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倾斜。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的话,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如果系婚前,对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法院一般会将这套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一方父母为出资人的情况下,因其与登记方并没有直接的人身关系,出资买房一般是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因此,双方离婚时,如果出资方可以证明出资全部来自本方父母,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如果登记方能够提供出资方父母与登记方签有书面的赠与约定或协议,那么就能认定该出资为出资方父母对登记方的单方赠与,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出资方不能分割。
三、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协议存在,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法院也会按照均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确定双方所得的房产份额时,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到双方出资中是否包含个人财产,并根据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等原则,在分割比例上对出资较多一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等进行适当倾斜
宅基地是男方父亲名下,婚后进行翻新并不能改变房子产权,还是属于父亲名下,与你们夫妻无关,离婚时女方是无权分到房产的。
婚后建房就属共同财产,宅基地虽是男方批的,但它不属于个人的,他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土地是村集体的。如果离婚房产评估价值合多少钱双方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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