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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王女士有一个哥哥,父母健在。有一天王女士不幸去世了,留下了一个女儿,王女士名下有一套婚前买的房,那该有谁来继承呢?答案是王女士老公、王女士爸妈和王女士女儿来继承,四个人一人分得25%。可假如还没有来得及分这套房产,王女士的父亲又去世了,那谁有继承的资格呢?王女士父亲还没到手的25%的份额,那么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即王女士的爷爷奶奶、妈妈和哥哥来继承,加上王女士的女儿顶替王女士的资格代位继承,他们又要一起分得这25%。最终算下来,王女士的独生女儿实际只能分到30%的份额。
很不可思议是不是?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让王女士的女儿得到全部遗产呢?答案很简单,王女士生前立下一份遗嘱,遗嘱指明王女士名下的这套婚前的房产由女儿一个人继承,就没有这些问题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因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的父母以及子女,如果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不在世或者放弃继承的,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全部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是真的。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够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因为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如果在世,就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如果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不在世,独生子女就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与独生子女一样,具有继承权,可以继承独生子女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主要是因为法律有明确要求,法定继承是按照亲属关系,而实行的顺位继承制度。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比如:家庭中的父亲去世,母亲、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都健康,父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这样独生子女就不可能直接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但是如果提前写了遗嘱,就能够有权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独生子女并非一定能或一定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是否能继承父母的房产关键要看父母是否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因此如果父母没有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是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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