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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离婚,对方是原告,自己就是被告了,就会涉及到答辩状的问题。如果自己请的有律师,这些事不会自己动手。如果没有请律师,就要学习如何写答辩状了。同意离婚倒还好说,不同意离婚如何写,才能让法院不判决离婚呢?今天将为大家分享一下如何去写一份离婚答辩状,写离婚答辩状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离婚答辩状的格式:
答辩状
答辩人:XX,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事实上是……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事实上……
(三)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生活在一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只是由于被答辩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不属实,……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二、写离婚答辩状需要注意些什么?
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被告对离婚答辩状的书写感到十分困难,不知要写什么,怎么写。有时答辩状写的文不符题,没有针对性,使法院无法正确判断事实争执的焦点和答辩人的主要意见。
离婚答辩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行为。根据民诉法规定,离婚被告答辩状应如期递交。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进行陈述和答辩。
离婚被告写答辩状时,应根据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原告离婚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书写。如双方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原告已在离婚起诉状上写清无误,被告在离婚答辩状中可以从简书写。
离婚被告写答辩状时,叙述事实和理由是答辩状中的重要部分。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对原告在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对原告无理之处,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以及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依据。离婚被告答辩状的最后由被告签名盖章,写明年月日。
离婚被告书写答辩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篇幅不宜过长,要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哪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决。
答辩状并非一定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不提交也不影响法庭的审理。
《婚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这个你肯定是需要回家的,带着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起诉书,去法院递交给法官
原告立案后,受理的法院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且按照原告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法院收到后,把副本送达给原告。
被告不是把答辩状送交原告,而是交到法院。收到的起诉状副本是哪个法院哪个书记员寄出的,就把答辩状寄回给他们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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