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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能证明出轨。1、书证: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邮件、婚外情一方写的认错书或者悔过书、一方对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邮件;2、物证:婚外情一方会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等等;3、视听资料:对方与第三者在公众场合亲密的录像、有婚外情一方承认自己出轨的相关录音;4、证人证言:婚外情与第三者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的证言。如果有条件在男人的手机或者电脑上发现跟小三的聊天记录,或者转账记录这些,都可以录像或者拍照留下凭证另外,能让男人写下保证书承诺函这些,把出轨的事实承认出来,也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法律分析: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对于一方私自转移个人存款的情况,则建议另一方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并在平时注意搜集对方的存折线索,牢记开户行,以后可以通过查询方式查询对方的转账记录,这样无论对方将款转至何处以及何时转移,均可以查清;
3、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5、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6、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者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你可以找申请,要法院申请转账证据,找相关单位出具转账记录。因为删了手机记录,但是后台转账记录是无法删除的,所以还是有办法的。
发现老公出轨后,最佳的处理方式就是先按兵不动,保持冷静,默默的收集好证据之后一起来揭发这件事情,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受到最小的伤害。
在现在这个社会中,我们经常看到有夫妻之间一方出轨,而另一方受到很大的伤害,财产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数额。在老公出轨这件事情上,一定要先按兵不动,防止打草惊蛇,默默的收集好证据,在收集好证据之后,才能够将过错方认定为是老公的那一方,才能够使自己获得一个最大的利益。
按兵不动,收集证据。
当你已经知道老公出轨,但是还没有掌握证据的时候,一定不要表现出来你已经知道了这件事情,了。这样会让对方有所警惕,从而不利于你收集证据,那么在以后你进行起诉离婚的话,财产你也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你所应得的那一部分。
适时的进行监控。
你可以在家里或者说是公共的地方安装上摄像头来进行追踪,而不能够在他的私人物品上进行安装,这样是不合法的。同时你可以要求去检查对象的来往账单转账数量,他所转给小三的金额都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可以将这些财产进行追回,这是你应得的一部分。
查看夫妻共同财产。
你可以选择去银行查看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大额支出,如果说是转给小三或者说是你的老公正在偷偷转移财产,这是可以保留对他进行起诉的。总之在你发现老公出轨之后,一定不要直接去挑明这件事情,你如果挑明了,这对你来说是不利的,你也不要想着自己去做不好的事情来报复你的老公。最好的方式就是去默默的检查你老公的手机,以及在家里或者说是某些地方安装摄像头等来进行监控。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男)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不好,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经法院驳回。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称女方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分割,但女方否认。
女方提交了工行的账户从2014年1月开始的资金流水,显示账户余额只有几百元。
但是二审法院根据男方申请,调取了该银行账户从2013年双方结婚后至今的银行流水,显示女方于2013年5月通过转账及取现金等方式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给案外人雷某。
男方认为,这笔存款是男方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女方认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女方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男方不服提出上诉,并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女方银行卡资金流水。
二审法院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改判女方名下存款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存款归男方所有,但是女方应支付男方12万元。
【法律分析】
1、二审法院通过重新调查女方银行资金流水,发现了女方将19.5万元转给案外人。这笔存款从性质上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女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偿还借款或用于夫妻共同开销的说法,因此法院认为,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二审判决女方应支付给男方12万元,作为其应承担的少分财产不利后果。
4、法律实务中,如何发现原配偶转移财产的线索是关键问题,因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时候,需要向法院提供具体的银行账号。因此,在双方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的时候,有必要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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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50是指截止2011年12月31号钱,达到4050标满满40周岁)的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