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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同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未破裂的,一般是能调解和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起诉离婚有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无法定离婚情形的,法院认为感情未破裂,则可能调解和好。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精神的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
扩展资料
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夫妻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况还是有和好如初的可能的。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到法院起诉离婚,就是诉讼离婚的方式。
如果当事人态度坚决,最终就会离婚,就不可能和好了。
但是,问题恰恰就出在“态度”上面……如果当事人态度没有那么坚决,或者当事人回心转意,那么,诉讼离婚的双方就有和好的可能。
让诉讼离婚的双方回心转意的条件之一,就是当初的一时冲动……
想离婚的夫妻,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
对于那些感情彻底破裂的夫妻来说,彼此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他们的离婚,是确定无疑的了。
但是还有一些想离婚的夫妻,他们的感情其实并没有彻底破裂,彼此之间其实还有感情来维系……只不过,因为当初的某些矛盾而一时冲动,最终才想离婚……
对于这些因为一时冲动而想离婚的夫妻来说,只要他们冷静下来,就可能回心转意,重归于好。
而创造这个条件的,就是对夫妻双方的调解,以及离婚冷静期……
通过对夫妻双方的调解,可能化解矛盾,让他们重归于好。
通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可以冷静下来,平心静气地重新分析情况,最终可能会改正当初一时冲动的错误,不再要求离婚,夫妻之间重归于好。
因此,诉讼离婚的夫妻还是有可能重归于好的……关键是相关方要做好调解,帮助他们冷静下来,这样才有利于他们和好。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调解。因为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庭前调解可有效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能的,要看法院怎么做工作,一般尽量调和,若一方离婚意愿很强才做调解离婚的工作,而且庭前调解是离婚纠纷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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