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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第3款同时也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执行第一份遗嘱,即公证遗嘱的内容:将其唯一的一份房产留给长子。
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这也就意味着,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不相抵触的遗嘱,多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生继承时,按照各个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我国民法典实行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最高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法律分析】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再次,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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